2009年3月13日星期五

读书笔记

师徒官司的悖论:徒弟跟师父学辩论,约定徒弟只要赢第一场官司,马上付给师父一些钱。徒弟拖着不出庭,师父要去告徒弟。莱布尼茨说:法庭应当驳回师父这个时机不当的起诉,同时保留师父未来在徒弟赢第一场官司之后要徒弟付钱的权利。
这个蛮容易弄明白的。因为很常见很常用,从两个对立的方面都有理由支持一个观点,那么换一下对相反的观点也成立。所以要引入新的判断条件,也就是常识。
我一直很好奇,那个给"不给自己剃胡子的人"剃胡子的理发师到底怎么处理自己的胡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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